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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6-04-29 阅读: 转至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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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公开募捐信息页面不得插入商业广告等 《办法》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公开募捐信息页面不得插入以下内容: 指定后六十日内未提供服务等情形将被取消资格 《办法》规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并向社会公告: 指定后六十日内未提供服务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其他部门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报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突出安全风险,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指定条件的; 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并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同意的。
被取消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印发修订后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募捐记录等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修订后的《办法》要求,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符合上述一般性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遵守新制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另外,《办法》明确,平台服务提供者除了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对其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情况进行核实。同时提高了募捐记录等信息存储方面的要求,对于募捐记录等信息的保存期限要求由现行的“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调整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应明确风险提示 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平台服务提供者对于个人求助信息风险提示的责任,要求“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同时,增加了一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应当遵守《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 |